十大正规平台

返回

十大正规平台【业务研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避免五个误区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业务讨论]使用监督和纪律执行的“第一种形式”应避免五种误解 作者:本网站编辑 来源:2018-07-16日原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监督纪律执法的“第一形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章制度放在第一位,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以往错过未来、治病救人的目的。作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式”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五种误解,应引起重视。误区一:与谈话函询混淆。将“第一种形式”的使用简单地等同于对话函询十大正规平台。从内涵上看,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式”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第一种形式”是线索处理的结果之一。谈话函询是根据监督执纪规则处理线索的方式之一。由此可见,“第一种形式”是线索处理的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理的方式,两者有不同的概念和内涵。从范围上看,“第一种形式”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查询结、“面对面”初步验证结等2种情况,经纪审查后仅提醒谈话、警告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所以,对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式”所涉及的处理方法之一。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其处理结果有三种方向:第一种是澄清,属于“第一种形式”;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对话提醒和训诫对话来处理。应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类型计入相应形式。如果采取批评教育措施,则应计入“第一种形式”;第三种类型的再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应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的形式。因此,“第一种形式”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误区二: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无问题线索反映的一般就业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纳入“第一形式”统计范围。由于不需要根据问题线索进行审批程序,不能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应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形式”统计范围。根据《指标制度》,“四种形式”以问题线索为出发点,只统计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情况。误区三:实施主体过于单一。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第一种形式”只能由负责处理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而忽视了党委(党组)主要责任的落实十大正规平台。在实践中,谈话信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是信函;二是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三是委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四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采取上述12项组织措施,如结束或提醒对话、警告对话、批评教育等,也纳入“第一形式”统计范围。委托党委(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进行谈话,不仅可以提高“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而且可以巩固“两责任”的有效起点。误区四:审批程序过于宽松。认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只有立案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而使用“第一形式”处理的问题线索则不需要报批。在实践中,为了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线索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一些地区积极发挥纪检监察办公室对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计作用,值得借鉴。例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并发现监督范围内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方法后,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方法批准表》,报纪检监察室主管领导批准;其中,计划使用“第一形式”处理的,填写《使用“第一形式”监督审计表》,由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审核。误区五:缺乏后续跟进措施。将“第一种形式”作为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而忽略了其结果的充分利用。在实践中,运用“第一形式”后,要从扩大“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出发,注意完善后续跟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扩大结果应用范围,做到组织处理有“以下内容”例如,将“第一形式”的应用记录在干部清洁政府档案中,作为清洁政府考核、绩效考核、干部使用的参考条件;在民主生活会议、组织生活会议等一定范围内披露“第一形式”的应用等。(来源:2018年6月13日第八版《中国纪检监察报》:沈玉成,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察委员会)